而网页并非主要由线条和色彩构成,虽然在设计网页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色彩的搭配等类似于创作美术作品过程中的一些思维活动,这与美术作品的创作过程存在相似之处,但其创作的结果与美术作品存在较大的区别,故网页的版式设计难以被归入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此外,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构成作品的情形,从表面上看,该款规定是一个兜底条款,但是至今也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规定了任何其他的作品类型。笔者认为,如果一种智力成果构成作品,就一定能够被归为著作权法明文列举的作品类别。授权法对作品类别的规定,实际上也是对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限定。网页版式设计无法归入法定的作品类型,这种情况下就无法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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